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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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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进一步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开展试点工作,是指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市(州)职鉴中心”)以备案管理方式,明确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等,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试点工作要坚持“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在经省、市(州)职鉴中心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省、市(州)技工院校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对照试点条件(附件1)、申请材料(附件2)向办学所在地市(州)职鉴中心提出申请;省属及以上技工院校向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省、市(州)职鉴中心会同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按照《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技术评估工作实施流程》(附件3),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其中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一)深化企校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合作企业对技工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由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技工院校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鉴定所站面向院校学生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未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由技工院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面向院校学生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过程见附件4。

  (四)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技工院校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试点工作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管;省职鉴中心、省职培中心、市(州)职鉴中心负责试点技工院校技术评估、业务指导。

  (一)省职鉴中心负责省属及以上试点院校的备案管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命题规范,监督指导命审题工作;指导省属试点院校的考务组织实施;负责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认证;负责全省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以及省属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负责省属试点院校证书编码赋值和查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制定信用评估办法,对省属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估。

  (二)省职培中心负责省属及以上技工院校的申请受理;结合技工院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及条件、课程内容、教学过程和企业用工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技工院校试点职业(工种)和等级,向省职鉴中心推荐,并配合做好技术评估。

  (三)市(州)职鉴中心负责属地市州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院校的备案管理;指导属地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负责属地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负责属地试点院校证书编码赋值和查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属地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估。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将试点院校及其认定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联合企业重点开展职工培训,面向社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帮助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技工院校学生取得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考核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原有相关支持政策不变。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做好事前备案、事中监管和事后服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院校,取消试点资质。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价,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试点院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建立认定工作台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活动。

  (五)试点院校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未基于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成绩造假、工作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视情节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备案资格。试点院校内部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应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一)具有专门负责院校学生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二)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其中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或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企业用工需求、办学条件及规模。

  (五)基于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建立与所认定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题库,能够根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更新及时充足完善题库。

  (六)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系统,并能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对接。

  技工院校拟申请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应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技工院校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职鉴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省职培中心接收省属及以上技工院校备案申请,并向省职鉴中心进行推荐拟纳入试点的院校。

  2.受理。职鉴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受理所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技术评估工作。其中省属及以上技工院校由省职鉴中心会同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共同开展技术评估。

  3.审核。职鉴中心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院校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条件进行全面技术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4.备案回执。职鉴中心将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含备案编号及备案有效期),同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统一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官网向社会统一公布试点院校。内容包括:院校名称、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等级范围、评价规范等内容。

  (一)制定方案。试点院校应结合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过程和企业用工需求等方面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业(工种)及等级、教学培训计划、考生名册、试题命制方案、认定标准及方式、考场设置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考务人员信息、考评员信息、考务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认定计划须于招生和培训报名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职鉴中心。

  试点院校可综合运用考评结合和技能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应突出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教学培训内容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应增加综合业绩评审,各项内容考评权重由试点院校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二)实施认定。试点院校根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实施方案,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核考生资格,规范命制认定试题,严谨开展认定工作。

  (三)质量督导。试点院校质量督导员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并将质量督导情况填写入考场记录表中,签字盖章后存入该次考核评价档案。省、市(州)职鉴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积极推行在线督导方式,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果。

  (四)结果备案。试点院校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到考务系统中,上传至省、市(州)职鉴中心相关监管数据信息系统。试点院校应在2年内妥善保管考生认定过程文档及考务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试点院校按《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加盖院校公章。由企业、第三方认定机构认定的院校学生,由企业和第三方认定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数据纳入企业和第三方认定机构数据库中统计,进入省、市(州)职鉴中心技能人才统计口径。

  (六)竞赛办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需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制证、用印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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