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263名,其中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101名。
第八条 学校只安排浙江省招生计划,专业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产品艺术设计、应用英语、文秘、电子商务、会计、网络新闻与传播、计算机应用技术,具体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计划调整: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浙江省2019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普通类平行录取,实行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艺术类专业与单独考试录取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提档、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办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并向物价部门备案。2019年学费为:产品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年,学前教育专业69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6600元/年,其它专业6000元/年(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网),以物价局备案为准。住宿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2019年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经过学习和考核后,各方面都符合培养要求,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联系电线 传线. 文教路校区:宁波市文教路1号宁波教育学院文理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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